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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
    劉台安

  • 當事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優必達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英屬開曼群島商優必達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榮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研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五年度訴字第一一六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壹萬捌仟柒佰伍拾柒元(美金21,912元×起訴時台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2.802,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柒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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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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