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劉台安
- 當事人英屬開曼群島商優必達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英屬開曼群島商優必達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榮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研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五年度訴字第一一六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壹萬捌仟柒佰伍拾柒元(美金21,912元×起訴時台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2.802,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柒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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