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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6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6號

原告
英屬開曼群島商優必達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榮昌
訴訟代理人
林佳緯律師
複代理人
林矜婷律師
被告
研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永順
訴訟代理人
謝明翰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複代理人
徐秀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七年三月八日所為之判決及同年月三十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及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或上訴人即原告「英屬開曼群島商優必達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英屬開曼群島商優必達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及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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