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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
    劉台安

  • 當事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優必達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研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6號原   告 英屬開曼群島商優必達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榮昌 訴訟代理人 林佳緯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矜婷律師 被   告 研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永順 訴訟代理人 謝明翰 成介之律師 複 代理人 徐秀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七年三月八日所為之判決及同年月三十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及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或上訴人即原告「英屬開曼群島商優必達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英屬開曼群島商優必達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及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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