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標的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12號原 告 聯碩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碩綱 訴訟代理人 楊建勳 張立宇律師 被 告 奧米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道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標的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一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羅敬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