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3號
- 反訴原告
- 玉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素芬
- 訴訟代理人
- 陳世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矜婷律師
- 反訴被告
- 國玉星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中玉
- 訴訟代理人
- 林三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9萬2,6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