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玉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3號反訴 原 告 玉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素芬 訴訟代理人 陳世英律師 林矜婷律師 反訴 被告 國玉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中玉 訴訟代理人 林三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49萬2,6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