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王育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3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國玉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中玉
訴訟代理人
林三加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玉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素芬
訴訟代理人
陳世英律師

      林矜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另案即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1號撤銷詐害債權事件之裁判,其審理之法律關係,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且關係密切重大,於民國106年2月9日裁定命在上開民事事件訴訟終結確定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查,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1號判決駁回該案上訴人江國星、玉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江國星、玉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70號判決將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嗣於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106號案件審理程序中,該案被上訴人田中玉撤回起訴,上開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1號判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70號判決網路列印本、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106號案件108年1月2日準備程序筆錄等件在卷可稽。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則原告聲請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揆諸前開規定,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俊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