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17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李祥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于世耕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6萬7,523元及利息、違約金,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6萬7,5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應再補繳7,870元(計算式:8,370元-500元=7,8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