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2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光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奇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世端、黃培仁、黃浩敏、黃浩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69,31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7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