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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4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48號

反訴原告
即被告
東極觀點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孫逸
訴訟代理人
范世琦律師
複代理人
王依齡律師

      許宏宇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雲羽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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