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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4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48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雲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俊廷
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律師
複代理人
李劭瑩律師
複代理人
林志錡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東極觀點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孫逸
訴訟代理人
范世琦律師
複代理人
王依齡律師

      許宏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七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將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八日民事補充辯論意見狀繕本寄送被告,被告應於庭前提出意見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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