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48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雲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俊廷 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劭瑩律師 林志錡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東極觀點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孫逸 訴訟代理人 范世琦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依齡律師 許宏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七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將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八日民事補充辯論意見狀繕本寄送被告,被告應於庭前提出意見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