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5號
- 上訴人
- 臺灣時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明仁
- 上訴人
- 林世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方報業集團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7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分別送達予上訴人臺灣時報社股份有限公司、林世英,此均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存卷可查。揆諸首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