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5號

返還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5號

原告
香港商御點王國際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景華
訴訟代理人
曲家傑
被告
山弘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和
法定代理人
羅夏盛
兼法定代理人
張簡友嘉
被告
悠荷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振旺
被告
悠閒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于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