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5號原 告 香港商御點王國際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景華 訴訟代理人 曲家傑 被 告 山弘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和 法定代理人 羅夏盛 兼 法定代理人 張簡友嘉 被 告 悠荷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振旺 被 告 悠閒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于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