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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
    沈佳宜
  • 法定代理人
    陳景華、林金和、羅夏盛、張簡友嘉、薛振旺、黃于芸

  • 原告
    香港商御點王國際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人
  • 被告
    山弘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悠荷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悠閒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5號原   告 香港商御點王國際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景華 訴訟代理人 曲家傑 被   告 山弘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和 法定代理人 羅夏盛 兼 法定代理人 張簡友嘉 被   告 悠荷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振旺 被   告 悠閒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于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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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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