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5號原 告 香港商御點王國際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景華 訴訟代理人 曲家傑 被 告 山弘旅行社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簡友嘉 被 告 悠荷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振旺 被 告 悠閒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于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準備程序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