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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
    沈佳宜

  • 原告
    林軍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53號原   告 林軍緯 訴訟代理人 王琛博律師 張嘉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按董事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而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其訴訟標的係屬財產權訴訟,然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欠1 萬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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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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