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35號
- 原告
- 環球購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玉山
- 訴訟代理人
- 劉佳龍律師
- 被告
- 川理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文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