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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35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羅立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35號

原告
環球購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玉山
訴訟代理人
劉佳龍律師
被告
川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文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立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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