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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1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解怡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17號

原告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法定代理人
羅意中
訴訟代理人
呂智維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複代理人
吳幸珂律師
被告
旻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基財
被告
明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壹
被告
冠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自強
被告
大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秀芬
被告
宇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吉
法定代理人
追 加被告 天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男
法定代理人
陳賴琴
法定代理人
陳秋君
法定代理人
陳秋亨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郭佩宜律師

      賈佩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三編號1 、2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編號1 、2 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解怡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被告        │裁判費負擔比例│
├──┼──────┼───────┤
│ 1  │旻洋股份有限│百分之三十九  │
│    │公司        │              │
├──┼──────┼───────┤
│ 2  │明享國際股份│百分之二十七  │
│    │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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