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1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明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3 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9萬6,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1,4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