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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2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23號

聲請人即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魏秋雄
被告
永州企業有限公司

兼特別代理

人     莊榮一(即簡梅英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莊榮一於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永州企業有限公司提起清償借款之訴時,為被告永州企業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其對永州企業有限公司提起如主文所示之訴時,因其法定代理人簡梅英業死亡,且無其他董事而無法定代理人,恐延遲訴訟將使之受損害等情,提出永州企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633號裁定為證,均可認為屬實。爰選任簡梅英之遺產管理人莊榮一為被告永州企業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進行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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