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合約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3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看見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峰綱 訴訟代理人 陳奕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文強間請求確認合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3萬4,8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楊其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