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3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看見娛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峰綱
- 訴訟代理人
- 陳奕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文強間請求確認合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3萬4,8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