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合約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3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看見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峰綱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廖文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30日裁定,限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10月11送達上訴人之設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存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楊其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