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3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看見娛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峰綱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廖文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30日裁定,限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10月11送達上訴人之設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存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