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3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梁馬利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達富利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笑梅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訴字第1735號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林禎瑩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