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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35號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賴錦華林禎瑩許峻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3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梁馬利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達富利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笑梅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訴字第1735號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林禎瑩

                   法 官 許峻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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