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46號上 訴 人 萬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木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銓太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萬0,4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 萬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羅敬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