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64號
- 原告
- 陳冠竹(即陳淑慧)
- 被告
- 荷商柯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廬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對於原告所有坐落花蓮縣花蓮市○○段000 地號土地及同段1903號建物,於民國93年12月6 日以花蓮縣地政事務所花資他字第7910號收件,所為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67萬元整之抵押債權不存在;暨被告應將上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依上開規定,自應由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