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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64號

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羅立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64號

原告
陳冠竹(即陳淑慧)
被告
荷商柯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廬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對於原告所有坐落花蓮縣花蓮市○○段000 地號土地及同段1903號建物,於民國93年12月6 日以花蓮縣地政事務所花資他字第7910號收件,所為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67萬元整之抵押債權不存在;暨被告應將上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依上開規定,自應由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立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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