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96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潤逢
- 訴訟代理人
- 周麗寬
- 訴訟代理人
- 張育維
- 被告
- 安立文具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李汪晶
- 被告
- 人
- 被告
- 李洋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安麗文具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安立文具有限公司」。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頁第十行關於「約定借款期間」之記載,應更正為「約定動用期間」。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頁第十五行關於「復於104年9月22日與原告簽訂契據條款變更契約」之記載,應更正為「復於104年9月25日與原告簽訂契據條款變更契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