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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6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林春鈴張志全歐陽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67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劉寧成
被告
比爾柏得廣告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
法定代理人
劉詩亮
劉美志  原住新北市○○區○○街00號(已出境兼 被 告 劉典宗  原住同上被   告 劉再富(原名劉文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法定代理人劉美志、被告劉典宗、劉再富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全國版、海外版)。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 日內辦理登報手續,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張志全

                  法 官 歐陽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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