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67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訴訟代理人
- 劉寧成
- 被告
- 比爾柏得廣告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
- 法定代理人
- 劉詩亮
- 劉美志 原住新北市○○區○○街00號(已出境兼 被 告 劉典宗 原住同上被 告 劉再富(原名劉文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法定代理人劉美志、被告劉典宗、劉再富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全國版、海外版)。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 日內辦理登報手續,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