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官熊志強
- 法定代理人許國興
- 原告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8號上訴人即 原 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信超媒體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因105年訴字第208號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玖拾肆萬陸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參萬零肆佰伍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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