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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補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官
    熊志強
  •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 原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8號上訴人即 原   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信超媒體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因105年訴字第208號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玖拾肆萬陸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參萬零肆佰伍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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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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