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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8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宣玉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82號

上訴人
鑫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志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歐實業有限公司、林文品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14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6年2月20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06年3月14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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