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82號
- 上訴人
- 鑫頂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志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歐實業有限公司、林文品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14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6年2月20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06年3月14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