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82號上 訴 人 鑫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志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歐實業有限公司、林文品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14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6年2月20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06年3月14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