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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8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宣玉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82號

抗告人
鑫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志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力歐實業有限公司、林文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又民事抗告狀未據抗告人鑫頂企業有限公司加蓋公司印章,亦應於五日內補正特此通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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