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06 日
- 法官宣玉華
- 法定代理人洪志鑫
- 原告鑫頂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82號抗 告 人 鑫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志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力歐實業有限公司、林文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又民事抗告狀未據抗告人鑫頂企業有限公司加蓋公司印章,亦應於五日內補正特此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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