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3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鋮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昌宏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恩康診所即張春偉 兆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柒萬貳仟零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零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