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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3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蕭涵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3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鋮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昌宏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恩康診所即張春偉
即被告
兆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柒萬貳仟零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零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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