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92號
- 原告
- 勝績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浚宏
- 訴訟代理人
- 李漢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曙展律師
- 被告
- 承霖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文彥
- 訴訟代理人
- 李樂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另指定民國一○六年九月四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6 年6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