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92號
- 原告
- 勝績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浚宏
- 訴訟代理人
- 李漢鑫律師
- 複代理人
- 邱于倫律師
- 被告
- 承霖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文彥
- 訴訟代理人
- 李樂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7 年1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應再開辯論。兩造並應於5 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自送對造:
㈠、原告所提105 年2 月4 日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即原證9 )上載發票號碼為BK00000000號之統一發票與本件請款關連性為何?並提出上開統一發票到院。
㈡、被告所提104 年6 月29日銷貨退回單(即被證20)所示品項是否業經被告付款?並提出付款證明到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