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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9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林幸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92號

原告
勝績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浚宏
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律師
複代理人
邱于倫律師
被告
承霖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文彥
訴訟代理人
李樂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7 年1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應再開辯論。兩造並應於5 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自送對造:

㈠、原告所提105 年2 月4 日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即原證9 )上載發票號碼為BK00000000號之統一發票與本件請款關連性為何?並提出上開統一發票到院。

㈡、被告所提104 年6 月29日銷貨退回單(即被證20)所示品項是否業經被告付款?並提出付款證明到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幸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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