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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票據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
    蘇嘉豐
  • 法定代理人
    郭耀仁、陳建州

  • 原告
    德星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富耀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4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耀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耀仁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德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票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84,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合新台幣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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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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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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