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62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張志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62號

原告
陳俐安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
被告
青上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和成
訴訟代理人
葉鞠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於民國 105年10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陳保慈」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和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志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62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股東會決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