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68號
- 上訴人
- 武虎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維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卓志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所提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2 萬4,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2,040 元;上訴人就反訴部分所提上訴之上訴利益為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0,575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本訴及反訴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