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68號上 訴 人 武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維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卓志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所提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2 萬4,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2,040 元;上訴人就反訴部分所提上訴之上訴利益為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0,575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本訴及反訴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