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6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石珉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68號

上訴人
武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維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卓志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所提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2 萬4,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2,040 元;上訴人就反訴部分所提上訴之上訴利益為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0,575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本訴及反訴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