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23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王育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23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鄭智敏
訴訟代理人
邱瀚霆
訴訟代理人
黃建霖律師
被告
許嘉霖
訴訟代理人
鍾開榮律師
被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林熙勝
被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文到十日內具狀載明本件訴之聲明內容(參見本院105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筆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