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06 日
- 法官王育珍
- 法定代理人蔡慶年、廖燦昌、鄧翼正
-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許嘉霖、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23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鄭智敏 邱瀚霆 黃建霖律師 被 告 許嘉霖 訴訟代理人 鍾開榮律師 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林熙勝 被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第二十八頁第三十行所載「計15年、5年期 間,被告許嘉霖於104年2月『16』日向本院民」,應更正為「計15年、5年期間,被告許嘉霖於104年2月『3』日向本院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蔡梅蓮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