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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23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王育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23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鄭智敏
訴訟代理人
邱瀚霆
訴訟代理人
黃建霖律師
被告
許嘉霖
訴訟代理人
鍾開榮律師
被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林熙勝
被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第二十八頁第三十行所載「計15年、5年期間,被告許嘉霖於104年2月『16』日向本院民」,應更正為「計15年、5年期間,被告許嘉霖於104年2月『3』日向本院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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