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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3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姜悌文藍家偉李陸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34號

上訴人
許澤宇
上訴人
陳嘉
上訴人
黃立豪
被上訴人
盛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434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屬主觀訴之合併,與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所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之客觀訴之合併不同,應各別繳納裁判費。次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各如附表「上訴利益金額」欄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各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藍家偉

                   法 官 李陸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國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上訴人 │上訴利益金額 │ 應徵裁判費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1 │許澤宇 │44萬4308元  │  7275元 │
│  │陳嘉  │       │      │
├──┼────┼───────┼──────┤
│ 2 │許澤宇 │80萬7773元  │ 1萬3215元 │
├──┼────┼───────┼──────┤
│ 3 │陳嘉  │11萬2943元  │  1830元 │
├──┼────┼───────┼──────┤
│ 4 │黃立豪 │11萬5728元  │  183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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