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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3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姜悌文李桂英李陸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34號

上訴人
許澤宇
上訴人
陳嘉
上訴人
黃立豪
被上訴人
盛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434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20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7日送達於上訴人許澤宇;於同年月9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陳嘉、黃立豪,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月19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李陸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國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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