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34號
- 上訴人
- 許澤宇
- 上訴人
- 陳嘉
- 上訴人
- 黃立豪
- 被上訴人
- 盛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成發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434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20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7日送達於上訴人許澤宇;於同年月9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陳嘉、黃立豪,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月19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