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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7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蔡世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75號

原告
林秀卿
兼訴訟代理人
許榮棋

      莊榮兆

追加被 告 蘇嘉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黃慶源、程守真、王韋傑等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309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於該事件之民國105年6月1日言詞辯論期日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被告同意者;(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309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係起訴主張被告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黃慶源、程守真、王韋傑等人(下合稱被告等人)違反誠信原則、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侵害原告林秀卿之權利,應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而於民國105年6月1日言詞辯論程序中,當庭追加蘇嘉豐為被告,主張略以本件即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309號案件未達可裁判條件,有應調查證據、證人未調查,所為的辯論,有預設立場,未審宣判,整個程序都是作假的,竟然要以判決圖利被告,另法官被懷疑跟被告有不當的行為,共犯關係等語為據,而當庭追加蘇嘉豐為被告,然並未具體說明請求之聲明與追加之依據為何,難認追加之訴與起訴之基礎事實同一,且追加之訴亦非與違反誠信原則、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之範圍相同;復查無其他情事變更或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佐以原告亦未能證明其所為訴訟追加,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事由。是原告所為訴之追加,核與提起追加之訴之要件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原告追加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75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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