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80號
- 原告
- 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典佑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秋絹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丁偉揚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奐淳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佩絹律師
- 被告
- 安橋亞洲成長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麗生
- 被告
- 吉星亞洲成長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柯吉源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錦旋律師
林立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3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