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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8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蔡世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80號

原告
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典佑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偉揚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
複代理人
王佩絹律師
被告
安橋亞洲成長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麗生
被告
吉星亞洲成長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柯吉源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錦旋律師

      林立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3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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