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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蔡世芳
  • 法定代理人
    林典佑

  • 原告
    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80號原   告 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典佑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丁偉揚律師 王奐淳律師 複 代理人 王佩絹律師 被   告 安橋亞洲成長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麗生 被   告 吉星亞洲成長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柯吉源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錦旋律師 林立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七日下午三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23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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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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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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