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80號原 告 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典佑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丁偉揚律師 王奐淳律師 複 代理人 王佩絹律師 被 告 安橋亞洲成長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麗生 被 告 吉星亞洲成長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柯吉源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錦旋律師 林立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七日下午三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23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