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8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典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橋亞洲成長股份有限公司、李麗生、吉星亞洲成長股份有限公司、柯吉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