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8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典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橋亞洲成長股份有限公司、李麗生、吉星亞洲成長股份有限公司、柯吉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