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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3號

給付股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姜悌文林晏如李陸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3號

上訴人
萬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明軒
被上訴人
呂世詮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63號請求給付股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玖拾伍萬壹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伍仟陸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李陸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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