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7 日
- 法官林春鈴、林玲玉、歐陽儀
- 法定代理人楊伯綠、張簡友嘉
- 原告蜜月四季餐旅購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山弘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32號原 告 蜜月四季餐旅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伯綠 訴訟代理人 楊沛玲 被 告 山弘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簡友嘉 原住臺北市○○區○○街00巷0號3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被告法定代理人張簡友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及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準備程序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全國版)。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辦理登報手續,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 ,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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