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79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訴訟代理人
- 張智翔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厤芃國際有限公司(原
名柏閣有限公司)、蔡厤強(原名蔡春輝)、廖翠蓮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厤芃國際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異議效力及於被告蔡厤強、廖翠蓮,並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壹萬玖仟零柒拾貳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參佰貳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3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