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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7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林幸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79號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張智翔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厤芃國際有限公司(原

名柏閣有限公司)、蔡厤強(原名蔡春輝)、廖翠蓮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厤芃國際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異議效力及於被告蔡厤強、廖翠蓮,並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壹萬玖仟零柒拾貳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參佰貳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3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幸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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