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8號原 告 天裕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中鶴 被 告 王江麗君 楊文地 林同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 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12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惠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