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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712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陳智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1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捷冠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振鐸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卓越動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毓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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