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7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1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捷冠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振鐸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卓越動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毓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