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7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42號
- 原告
- 康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金旆
- 被告
- 陽明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志任
- 訴訟代理人
- 黃啟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 年6 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