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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2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賴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22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吳伯修
被告
清鑫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劉佳文
被告
人 號
被告
黃秉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被告黃秉榮送達不合法,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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