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22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 訴訟代理人
- 吳伯修
- 被告
- 清鑫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劉佳文
- 被告
- 人 號
- 被告
- 黃秉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被告黃秉榮送達不合法,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