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收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7號上 訴 人 三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俊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幸福公園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因105年度訴 字第287號給付代收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陸萬零壹佰參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