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2870號原 告 欣鋼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奕閔 訴訟代理人 劉袁昇 被 告 基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霆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玖萬肆仟捌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為被告供擔保新臺幣參拾參萬壹仟陸佰貳拾貳元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拾玖萬肆仟捌佰陸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終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104年9月起向原告購買貨物,至104年12月止應付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994,866元,被告雖於104年年底簽發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共433,055元之支票予原告以支付前開貨款,然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均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而遭退票,迄今被告就上開貨款仍分文未付,為此爰依買賣契約及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款項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994,866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雖未於最終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依其書狀及先前到庭之陳述,則以:伊係因訴外人鑫合盛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鑫合盛公司)要向原告進貨,故由伊出面來買,但進貨的兩個工地都是鑫合盛公司的工地,原告的貨物伊從來沒有看過;又鑫合盛公司因財務困難而跟伊借支票去經營,結果都沒有付伊票款,伊係遭鑫合盛公司詐騙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6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自104年9 月起至同年12月止向其購買貨物,嗣原告均已出貨,應付貨款共計994,866 元,惟迄均未獲被告付款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應收帳款彙總表、如附表所示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客戶請款單、出貨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7至9、65至142 頁),而被告亦不否認其有出面替鑫合盛公司向原告購買前開貨物之情(見本院卷第33頁背面),顯見兩造間確就上開貨物存有買賣契約關係,依上說明,被告自負有交付約定價金予原告之義務。被告雖辯稱:原告係向鑫合盛公司出貨,伊從未收受貨物云云。但觀之被告既稱該買賣契約係其替鑫合盛公司出面以自己名義予原告訂立者,則原告將貨物交予鑫合盛公司,實係依約而為,被告當不得以此為由拒絕給付貨款。被告固再謂:伊係受鑫合盛公司詐騙而提供支票予該公司經營云云。然按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為限,始得撤銷之,民法第92條第1 項復有明定。本件被告就其所辯遭鑫合盛公司詐欺之情事,並未提出任何積極證據以實其說,已難認與事實相符;縱若屬實,然卷內亦無證據可證原告就鑫合盛公司詐欺被告之情形已屬明知或可得而知,而仍與被告簽訂上開買賣契約,是被告亦無從撤銷其與原告締結上述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被告辯稱其因遭鑫合盛公司詐騙,故無庸負上開買賣價金給付之責云云,亦非可採。從而,原告依兩造間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994,866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均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沈彤檍 附表 ┌──┬──────┬───────┬───────┬──────┬──────┐ │編號│票 據 號 碼 │發票日(民國)│金額(新臺幣)│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 │ │ │ │ │ │ ├──┼──────┼───────┼───────┼──────┼──────┤ │ 1 │ZD0053116號 │105年1月15日 │100,635元 │基凱有限公司│欣鋼五金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 │ 2 │ZD0053146號 │105年2月15日 │332,420元 │基凱有限公司│欣鋼五金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