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9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02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豊彥
- 訴訟代理人
- 張益嘉
- 被告
- 勳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正義
- 被告
- 袁冠榮
蘇志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3、4違約金欄第一行「自105年5月18日起」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自105年5月8日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3、4違約金欄第一行「自105年5月18日起」之記載係顯然錯誤,均應更正為「自105年5月8日起」。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